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63號聲 請 人 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信 代 理 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等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 民國108年4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 月內之108年7月29日,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湘文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台鈺塑膠股│合作金庫銀│108年4月5日 │3,281元 │FJ0991790 │ │ │ │份有限公司│行北樹林分│ │ │ │ │ │ │林添泉 │行 │ │ │ │ │ ├───┼─────┼─────┼──────┼─────┼─────┼──┤ │002 │宇勝塑膠有│合作金庫銀│108年4月10日│153,760元 │VM8686898 │ │ │ │限公司 │行新莊分行│ │ │ │ │ │ │廖夏慧 │ │ │ │ │ │ ├───┼─────┼─────┼──────┼─────┼─────┼──┤ │003 │鋐誌塑膠有│華南銀行土│108年3月25日│364,875元 │PD8770619 │ │ │ │限公司 │城分行 │ │ │ │ │ │ │陳楓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