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0號
- 聲請人
- 東發烘焙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亭如
- 訴訟代理人
- 鄭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8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東發烘培工 │國泰世華商│106年11月21日 │ 27,200元 │KA1145066 │ ││ │業有限公司 │業銀行新樹│ │ │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