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8號
- 聲請人
- 台灣偉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展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88號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台灣偉登精│兆豐商業銀│108年3月3日 │1,926,872 元│AG1210161 │ ││ │密工業股份│行板南分行│ │ │ │ ││ │有限公司 │ │ │ │ │ │├───┼─────┼─────┼──────┼──────┼─────┼──┤│002 │台灣偉登精│兆豐商業銀│108年4月3日 │1,926,869 元│AG1210162 │ ││ │密工業股份│行板南分行│ │ │ │ ││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