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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何展晃

  • 原告
    台灣偉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8號聲 請 人 台灣偉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展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鄔琬誼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88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001 │台灣偉登精│兆豐商業銀│108年3月3日 │1,926,872 元│AG1210161 │ │ │ │密工業股份│行板南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002 │台灣偉登精│兆豐商業銀│108年4月3日 │1,926,869 元│AG1210162 │ │ │ │密工業股份│行板南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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