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高城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0 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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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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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富邦科技股│第一銀行│108年4月10日│638,820元 │LB0167844 │
│份有限公司 │頭前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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