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6號聲 請 人 吳郭碧雲 訴訟代理人 蔡昀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7 紙(下合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31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清秋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456 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7年12月1日│65,000元 │DA1919576 │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2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8年1月1日 │65,000元 │DA1919577 │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3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8年2月1日 │65,000元 │DA1919578 │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4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8年3月1日 │65,000元 │DA1919579 │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5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8年4月1日 │65,000元 │DA1919580 │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6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8年5月1日 │65,000元 │DA1919581 │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7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8年6月1日 │65,000元 │DA1919582 │ │ │ │ │板特區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