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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請人
松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梁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461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群鼎裝潢工程│陽信商業銀│107年2月25日 │ 89,393元 │AG0203952 │ ││ │有限公司 │行五股分行│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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