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0號聲 請 人 領域活動創意社 法定代理人 葉泰佑 代 理 人 周學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雅筑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0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1 │財團法人臺│第一商業銀│108年2月5日 │96,000元 │M0021863 │ 無 │ │ │北市私立靜│行雙和分行│ │ │ │ │ │ │心國民中小│ │ │ │ │ │ │ │學-中學 王│ │ │ │ │ │ │ │倚惠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