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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0號

聲請人
領域活動創意社
法定代理人
葉泰佑
代理人
周學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0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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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臺│第一商業銀│108年2月5日 │96,000元  │M0021863  │ 無 │
│      │北市私立靜│行雙和分行│            │          │          │    │
│      │心國民中小│          │            │          │          │    │
│      │學-中學 王│          │            │          │          │    │
│      │倚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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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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