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20號聲 請 人 正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代 理 人 羅文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李隆文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2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正圓興業股│合作金庫商│108年1月15日│3,600元 │UZ0526017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樹│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