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43號
- 聲請人
- 孟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文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6 號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6 號公示催告
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
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1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43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香港商江華全球企業│華南銀行板│106年4月30日│77,484元 │JD8468964 │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橋分行 │ │ │ │ │
│ │江韋達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