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3號聲 請 人 潘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尤秋菊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53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 1 │冠宏車業有│華南商業銀│108 年6 月30日│ 70,100元 │PD9215923 │ │ │ │限公司 │行林口站前│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