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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請人
潘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53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1 │冠宏車業有│華南商業銀│108 年6 月30日│ 70,100元 │PD9215923 │ ││ │限公司 │行林口站前│ │ │ │ ││ │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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