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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請人
昇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清龍
代理人
孔喜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12月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昇龍工業股│彰化銀行土│108年7月7日 │2,100元   │NN1279965 │    │
│      │份有限公司│城分行    │            │          │          │    │
├───┼─────┼─────┼──────┼─────┼─────┼──┤
│002   │昇龍工業股│彰化銀行土│108年7月7日 │7,035元   │NN1279978 │    │
│      │份有限公司│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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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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