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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請人
網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機
代理人
楊惠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1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表:
┌─────────────────────────────────┐
│本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67 號│
├───┬───┬──────┬───┬─────┬─────┬──┤
│編  號│發票人│發   票   日│到期日│ 票面金額 │ 本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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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林書瑋│101 年10月17│未記載│500,000 元│ CH791291 │    │
│      │      │日          │      │          │          │    │
├───┼───┼──────┼───┼─────┼─────┼──┤
│ 002  │林書瑋│101 年12月28│未記載│500,000 元│ CH6050614│    │
│      │      │日          │      │          │          │    │
├───┼───┼──────┼───┼─────┼─────┼──┤
│ 003  │林書瑋│102 年2 月22│未記載│500,000 元│ CH6050616│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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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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