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1號聲 請 人 甫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嘉傑 代 理 人 黃韻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66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梁馨云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71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001 │甫菱工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107年9月5日 │ 85,000元 │AH2880841 │ │ │ │限公司 │銀行化成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