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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請人
勤工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81號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翔慶精密工│合作金庫銀│108年4月7日 │ 8,190元 │EJ0577426 │ ││ │業有限公司│行新泰分行│ │ │ │ ││ │林鴻益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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