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1號聲 請 人 勤工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81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翔慶精密工│合作金庫銀│108年4月7日 │ 8,190元 │EJ0577426 │ │ │ │業有限公司│行新泰分行│ │ │ │ │ │ │林鴻益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