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7號聲 請 人 鑫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朝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吳雅真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87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鑫成食品股│板信商業銀│108 年7 月31日│161,607 元│SM1274358 │ │ │ │份有限公司│行後埔分行│ │ │ │ │ │ │游朝鈞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