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9號聲 請 人 橋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訴訟代理人 康霈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廖俐婷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典華健康事│聯邦商業銀│106年12月31 │44,000元 │UA6515282 │ │ │ │業有限公司│行田心分行│日 │ │ │ │ │ │黃黃毓雅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