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90號
- 聲請人
- 上通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公
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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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除字第5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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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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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強盛食品 │合作金庫│108 年8 月17日│266,000 元│FA6544455 │ │
│ │ │雙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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