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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古秋菊

  • 原告
    黃培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0號聲 請 人 黃培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5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叔穎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弘如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 107年5月31日 │ 47,819元 │FQ0941983 │ │ │ │公司 │業銀行北樹│ │ │ │ │ │ │ │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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