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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請人
業盛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龍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7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74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業盛發股份│第一銀行 │108年4月10日│ 40,425元 │KA6061351 │ ││ │有限公司 │樹林分行 │ │ │ │ ││ │馮龍翔 │ │ │ │ │ │├───┼─────┼─────┼──────┼─────┼─────┼──┤│002 │業盛發股份│第一銀行 │108年5月10日│ 16,720元 │KA6061362 │ ││ │有限公司 │樹林分行 │ │ │ │ ││ │馮龍翔 │ │ │ │ │ │├───┼─────┼─────┼──────┼─────┼─────┼──┤│003 │業盛發股份│第一銀行 │108年5月10日│ 7,508元 │KA6061363 │ ││ │有限公司 │樹林分行 │ │ │ │ ││ │馮龍翔 │ │ │ │ │ │├───┼─────┼─────┼──────┼─────┼─────┼──┤│004 │業盛發股份│第一銀行 │108年7月10日│ 9,021元 │KA6061364 │ ││ │有限公司 │樹林分行 │ │ │ │ ││ │馮龍翔 │ │ │ │ │ │├───┼─────┼─────┼──────┼─────┼─────┼──┤│005 │業盛發股份│第一銀行 │108年8月10日│ 18,375元 │KA6061365 │ ││ │有限公司 │樹林分行 │ │ │ │ ││ │馮龍翔 │ │ │ │ │ │├───┼─────┼─────┼──────┼─────┼─────┼──┤│006 │業盛發股份│第一銀行 │108年7月10日│ 1,890元 │KA6061366 │ ││ │有限公司 │樹林分行 │ │ │ │ ││ │馮龍翔 │ │ │ │ │ │├───┼─────┼─────┼──────┼─────┼─────┼──┤│007 │業盛發股份│第一銀行 │108年6月10日│ 3,771元 │KA6061367 │ ││ │有限公司 │樹林分行 │ │ │ │ ││ │馮龍翔 │ │ │ │ │ │├───┼─────┼─────┼──────┼─────┼─────┼──┤│008 │業盛發股份│第一銀行 │108年7月10日│ 25,200元 │KA6061370 │ ││ │有限公司 │樹林分行 │ │ │ │ ││ │馮龍翔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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