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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0號

聲請人
奕勝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福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9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9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1 │龍達塑膠股│台灣企銀五│107 年6 月20日│183,942元 │ZF8062761 │ ││ │份有限公司│股分行 │ │ │ │ │├───┼─────┼─────┼───────┼─────┼─────┼──┤│ 2 │日震達工業│台灣企銀五│107 年7 月15日│26,639元 │AG3344057 │ ││ │股份有限公│股分行 │ │ │ │ ││ │司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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