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5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57號

聲明人
潘三郎
即債權人
相對人
簡懋彥
即債務人

      簡明捷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聲明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3月10日以107年度司執字第69771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明人109年3月5日之聲明異議,該裁定於109年3月16日送達聲明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而聲明人於109年3月23日具狀聲明不服提出異議,未逾上開法文規定之1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查本件聲明人係持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40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受理,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7年8月10日核發執行命令,命相對人應於15日內履行系爭確定判決主文第2項「被上訴人簡懋彥應移除安裝於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3樓牆壁上如附圖紅色部分面積共0.24平方公尺之冷氣室外機壹台。」、第3項「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2人)應連帶封閉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3樓及4樓牆壁上如附件所示之九扇窗戶」(下稱系爭行為)。嗣經聲明人陳報相對人逾期未履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會同地政人員、警員於同年10月16日至現場履勘結果,上開窗戶僅用木板檔住封住,認未依系爭確定判決履行,而於107年10月17日核發執行命令,命相對人應於收到執行命令後7日內履行系爭行為,逾期未履行即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相對人簡懋彥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11月8日以裁定駁回其異議。聲明人對之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07年12月18日以107年度事聲字第238號裁定駁回異議。相對人簡懋彥不服,提起抗告,經高院於108年1月24日以108年度抗字第22號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嗣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8年5月9日以新北院輝107年司執凌字第90043號執行命令,限期命相對人應於收到該執行命令後10日內履行系爭行為,逾期未履行即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然經執行法院於108年6月28日至現場履勘執行結果,其中3樓第3扇窗戶仍留有冷氣管線突出,且3樓最後方廚房旁之窗戶(下稱系爭窗戶)僅以木板封閉,有執行筆錄附卷可稽,執行法院因認相對人並未依系爭確定判決自動履行完畢。相對人簡懋彥則當場聲明異議以:因聲明人將3樓最後側之系爭窗戶外牆占用,造成其無法封閉,且3樓已無人居住,系爭窗戶已有用木板封閉,無侵害之虞,毋庸再為封閉等語,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於108年7月4日裁定駁回。相對人簡懋彥不服,提起異議,經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87號裁定駁回其異議,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高院於108年10月2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22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嗣執行法院再於108年11月27日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命相對人應於收到該命令後10日內履行系爭行為,逾期未履行即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相對人於108年12月2日收受該命令。執行法院於108年12月17日發函通知聲明人於15日內查報相對人履行情形,聲明人於108年12月20日收受該函文,於108年12月24日具狀陳報以:冷氣管線已經移除,並用少量水泥填補,但是否填補紮實,聲明人無從得知,系爭窗戶則因有鐵皮阻隔,聲明人無法由外觀得知實際狀況等語,並提出照片2紙為據。經執行法院將該陳報狀及照片轉知相對人於5日內陳述意見,相對人簡懋彥於109年1月3日具狀以:其已將系爭窗戶以水泥封閉,並將冷氣機水管移除以水泥封閉全部窗戶等語,並提出照片2紙為據。經執行法院將該陳報狀及照片轉知聲明人於5日內陳述意見,聲明人於109年1月13日具狀陳述意見以:相對人所提系爭窗戶之照片與執行法院現場勘查位置不同,該照片不實,相對人之照片無法看出冷氣管線及封口改善狀態,相對人未確實執行等語。嗣經執行法院將該書狀及照片轉知相對人,並於109年1月16日發執行命令定期於109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履勘現場。相對人簡懋彥則於109年2月3日再具狀陳報以其業已履行完畢,及其已於109年1月30日至現場拍照存證,絕無造假等語,並提出照片影本4紙。經執行法院轉知聲明人,聲明人於109年2月4日具狀表示相對人履行不確實,聲明人無法查知等語,並提出照片2紙。惟執行法院仍於109年2月10日發函兩造以:因相對人即債務人業已履行完畢,故原訂109年2月21日現場執行取消等語。聲明人於109年2月12日、109年2月14日先後具狀陳述意見以:相對人曾多次利用其他照片造假執行標的,有請執行法院履勘現場必要等語。執行法院於109年2月15日再發函請相對人提出現場彩色照片,以利查明相對人履行情形。相對人簡懋彥於109年2月24日具狀提出現場彩色照片4紙,執行法院於109年2月26日發函聲明人以:相對人業已提出彩色照片證明其已履行完畢,聲明人如認相對人未履行完畢,請另行提出並具狀釋明等語。聲明人於109年3月5日具狀陳述以:聲明人無權進入相對人住處去拍照,聲明人無法接受以相對人之照片作為執行完畢之依據等語。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認聲明人上開109年3月5日之異議為無理由,而以原裁定駁回。聲明人不服,提起本件異議。

三、聲明人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以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於107年8月6日聲請本件執行迄今,相對人尚有3樓第3扇窗戶及系爭窗戶一直不配合執行,由於執行標的在相對人系爭房屋室內才看得到,相對人不肯讓聲明人入內察看,並一再以不實之資料照片陳報,聲明人只好聲請法院履勘,期間相對人一再拖延執行,經過執行法院107年10月16日、108年6月28日之履勘,證實相對人完全沒有執行完畢,並於3樓第3扇窗戶裝冷氣管線。相對人有多次拖延造假紀錄,今勉強聲明人接受相對人之照片結案,取消現場履勘,聲明人難以接受,請求廢棄原裁定,重新履勘確定執行結果等語。

四、經查:

㈠原裁定係以:相對人皆以水泥自行封閉窗戶完畢,並據其提出彩色照片為證,堪認業已執行完畢,聲明人雖稱影片軟體發達,造假容易,無法確認真偽,相對人信用破產云云,惟未提出任何資料以為釋明,相對人既已依執行名義自動履行完畢,已無至現場履勘之必要等為由,駁回聲明人之異議。

㈡惟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9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依系爭確定判決所應為之系爭行為,是否確實履行完畢,攸關執行名義所示之聲明人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是否經由本件執行程序獲得滿足,及系爭執行程序是否確已終結。倘債權人就債務人陳報已自動履行完畢有所爭執,執行法院自應依職權加以調查。而本件徒憑相對人所提出之相片,並無從判別是否為確為系爭窗戶現況照片,亦難以判斷相對人封閉窗戶所使用之材質及封填密合程度為何?是否確已滿足執行名義之要求。是原裁定僅以相對人所提出之相片為據,即認定相對人已依執行名義自動履行完畢而無至現場履勘之必要,自有未洽。又系爭房屋3樓第3扇窗戶及系爭窗戶係位於相對人之系爭房屋內,聲明人未有何權限得強行進入相對人系爭房屋為檢視,以向執行法院查報相對人履行情形,此經聲明人多次具狀向執行法院陳明並提出相片為據,業如前述,則執行法院即應職權調查相對人究否履行系爭行為完畢,而非責令聲明人就相對人未確實履行完畢一節負擔釋明之責。又本件執行法院前已曾數次履勘現場以調查相對人是否確實履行系爭行為完畢,是再次履勘現場為調查,並無何窒礙難行之處。因此,原裁定以聲明人未釋明相對人未履行完畢,本件相對人已履行完畢,無履勘現場必要等為由,駁回聲明人之異議,自有未合。

五、從而,聲明人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由執行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5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