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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6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7號

聲請人
張崇源
相對人
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9 年1 月6 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02,614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1 月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勞資雙方於會中合意,以分9 期匯入原勞方薪資帳戶之方式分期給付勞方,第1 期於109 年1 月20日金額為20,526元,第2 期於109 年2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3 期於109 年3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4 期於109 年4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5 期於109 年5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6 期於109 年6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7 期於109 年7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8期於109 年8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第9 期於109 年9 月15日金額為10,261元;給付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3.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相對人已給付第1 至3 期共41,048元,惟剩餘之第4 期至第9 期共61,566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09 年8 月17日陳報狀、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61,566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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