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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15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洪梓桀
相 對 人
愛福利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結果及調解方案欄所載,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職業災害工資補償30,000元及醫療補償8,800 元共計38,800元,勞方同意給予資方分期,自109 年10月份起每月5 日(遇假日提前一日)39個月各給付1,000 元,餘額800 元於最後一期給付,逕匯勞方第一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該日起加計法定利息。」之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職業災害補償共新臺幣(下同)38,80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9 月1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職業災害工資補償30,000元及醫療補償8,800 元共計38,800元,勞方同意給予資方分期,自109 年10月份起每月5 日(遇假日提前一日)39個月各給付1,000 元,餘額800 元於最後一期給付,逕匯勞方第一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該日起加計法定利息。」(下稱系爭調解方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然相對人並未依該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乙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為證,依系爭調解方案之約定,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如主文所示金額,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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