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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吳幸娥

  • 原告
    陳景雲
  • 被告
    王順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17號聲 請 人 陳景雲 相 對 人 王順泰(即鄧師傅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4,39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有18,680元尚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兩造調解成立之金額為34,390元,資方於會中以現金先行給付1,700 元,尚有餘額32,690元,惟聲請人僅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8,680元之部分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有據。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8,68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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