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7號
- 聲請人
- 陳瓊瑩
- 相對人
- 宏利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式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宏利嘉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予勞方陳瓊瑩。」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其所積欠107 年9 月至12月之工資,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 萬1,748 元,給付方式為:相對人應將前揭款項分5 次,金額分別為1 萬元、2 萬元、2 萬元、2 萬元、1 萬1,748 元,各於108 年1 月31日、108 年2 月27日、108 年3 月29日、108 年4 月30日、108 年5 月31日匯入聲請人之原領薪資帳戶內,上述分期如有1 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離職證明書等件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8 萬1,748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