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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聲請人
蔡易妙
相對人
台灣新維揚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字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壹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52,016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52,016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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