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5號
- 聲請人
- 黃順益
- 相對人
- 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所處理聲請人黃順益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黃順益新臺幣拾參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經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133,626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8年12月12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應給付勞方資遣費133,626元,勞方同意資方分六期給付:第一期於109年2月28日給付22,200元、第二期於109年3月30日給付22,200元、第三期於109年4月30日給付22,200元、第四期於109年5月30日給付22,200元、第五期於109年6月30日給付22,626元、第六期於109年7月31日給付22,626元,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惟相對人並未依前揭調解成立內容履行,有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33,626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