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9號
- 聲請人
- 周世昌
- 相對人
- 子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五月十三日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⒈勞方與資方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勞方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新臺幣109 年2 月、3 月薪資50,000元,勞退6 %公司未提繳13個月19,500元,勞保未加保15個月23 ,800 元,資遣費109,280 元,合計202,580 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⒊上述項新臺幣93,300元,資方分3 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周世昌原領薪資帳戶內。自109 年5 月29日起至109 年7 月29日止,第1 期至第3 期於每月29日給付31,100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⒋上述資遣費109,280 元,資方分3 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周世昌原領薪資帳戶內。自109 年8 月29日起至109 年10月29日止,第1 期至第3 期於每月29日給付36,427元,如一期未如期⒌資方於109 年5 月14日交付勞方周世昌非自願離職證明(第11條第4 項)。⒍本案既經調解成立,依約履行後,不再就本爭議案提出異議或訴求。」之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退休金共新臺幣(下同)202,580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5 月1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方與資方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勞方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新臺幣109 年2 月、3 月薪資50,000元,勞退6 %公司未提繳13個月19,500元,勞保未加保15個月23,800元,資遣費109,280 元,合計202,580 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⒊上述項新臺幣93,300元,資方分3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周世昌原領薪資帳戶內。自109年5 月29日起至109 年7 月29日止,第1 期至第3 期於每月29日給付31,100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⒋上述資遣費109,280 元,資方分3 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周世昌原領薪資帳戶內。自109 年8 月29日起至109 年10月29日止,第1 期至第3 期於每月29日給付36,427元,如一期未如期⒌資方於109 年5 月14日交付勞方周世昌非自願離職證明(第11條第4 項)。⒍本案既經調解成立,依約履行後,不再就本爭議案提出異議或訴求。」(下稱系爭調解方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然相對人並未依該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乙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為證,依系爭調解方案之約定,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如主文所示金額,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