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邱廣美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台灣虎鐵麵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本間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㈣即第九頁第二十七行關於「108.11.12 」之記載,應更正為「108.11.21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㈣即第九頁第二十七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