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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邱廣美
相對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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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本間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㈣即第九頁第二十七行關於「108.11.12 」之記載,應更正為「108.11.21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㈣即第九頁第二十七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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