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50號
- 原告
- 沈鈺婕
- 被告
- 永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聰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9 年5 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