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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75號

請求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上永工程行即涂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1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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