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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楊聯生

  • 原告
    秦子涵
  • 被告
    茂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3號原   告 秦子涵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茂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生 訴訟代理人 鄭欽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於兩周內以書狀說明如附件所列的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蔡忠衛 附件: ㈠原告請說明: 1.原告已經向勞工局領取傷病給付的金額共120,079元,是否應 從請求工資補償一項中扣減?如同意扣減,金額為何? ㈡被告請說明: 1.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曾在108年2月20日通知不用再來上班,並且於該日辦理退保,是否爭執?如果屬實,為何通知原告不用再來上班? 2.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到目前為止,都持續在大潤發南湖店設有專櫃,是否爭執?如果已經結束,請說明結束日期及提出證明。3.如果南湖店已經結束設櫃,請說明除了南湖店外,108年至今 被告公司在大潤發哪些店也設有專櫃?目前仍有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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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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