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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原告
鄒寶賢
原告
鄒瀚鋒
原告
鄒馨霈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莊筠嫻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欣律師
被告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志宏
被告
被告
鄭宗昇
被告
陳建源
被告
正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典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5,663 元(計算式:1,347,648 元+1,486,193 元+1,941,822 元=4,775,6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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