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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許珮育

  • 當事人
    謝宗穎寶藝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號原   告 謝宗穎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寶藝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核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是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違法扣減工資新臺幣(下同)81,992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9,468 元,合計103,208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740 元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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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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