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莊惠真

  • 原告
    陳俊吉
  • 被告
    梅花斌工程行即林學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1號聲 請 人 陳俊吉 相 對 人 梅花斌工程行即林學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核原告所請求之內容,係因給付薪資涉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裁判費1,000元x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鄧筱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