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2號
- 原告
- 鑫廷織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仁
- 被告
- 富利揚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
- 代理人
- 王麗燕
- 被告
- 李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