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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84號

返還訓練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4號

原告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乃芸
被告
楊澄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訓練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1,000 元-500 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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