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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請求給付支架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原告
邱廣美
被告
台灣虎鐵麵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間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支架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含支架費5,900元、交通費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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