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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支架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莊惠真

  • 當事人
    邱廣美台灣虎鐵麵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5號原   告 邱廣美 被   告 台灣虎鐵麵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間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支架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含支架費5,900元、交通費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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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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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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