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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吳幸娥

  • 當事人
    洪正芬百濟仁和有限公司王耀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5號原   告 洪正芬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百濟仁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常 被   告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0,160 元(含薪資262,000 元、預告工資10,000元、失業給付109,080 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109,0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然其中272,000 元(薪資262,000 元、預告工資10,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1,987 元(訴訟標的金額272,000 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980 元,2,980 元×2/3 =1,987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則本件應先徵收3,413 元(5,400 -1,987 =3,413 )。另暫免徵收之1,987 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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