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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6號

原告
陳月珠
被告
麗寶軒寶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仟玖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核原告所請求之內容,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裁判費1,000元x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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