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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 原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義堂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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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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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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