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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69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69號

被告
恩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渡邊健一

原告林美貞、林昱呈、蔡淑玲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給付之訴訟費用,故亦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另所謂法定利率,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其週年利率即為5 %。

二、經查,查本件原告林美貞等3 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除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外,經核薪資、加班費、資遣費、預告工資部分,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準此,原告等3 人已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即2,001 元,原告起訴時僅先預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又查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16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依上開規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前開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即2,001 元(計算式:667 元+667 元+667 元=2,001 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被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                │
  │      │      │                  │                │ 財產權 │暫免徵收│應徵裁判費(合併│
  │ 編號 │ 姓名 │請求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    │  應徵  │三分之二│非自願性離職證書│
  │      │      │                  │                │ 裁判費 │後之金額│3000元)        │
  │      │      │                  │                │        │        │                │
  ├───┼───┼─────────┼────────┼────┼────┼────────┤
  │      │      │薪資29,867元      │87,077元        │        │        │                │
  │      │      │平日加班費11,082元│(計算式:29,867│        │        │3,333 元        │
  │  1   │林美貞│假日加班費2,612 元│+11,082+2,612 │1,000元 │  667元 │(計算式:1,000 │
  │      │      │資遣費22,183元    │+22,183+21,333│        │        │ - 667 +3,000 │
  │      │      │預告工資21,333元  │=87,077)      │        │        │ =3,333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        │                │
  ├───┼───┼─────────┼────────┼────┼────┼────────┤
  │      │      │薪資10,263元      │28,423元        │        │        │3,333 元        │
  │      │      │平日加班費66元    │(計算式:10,263│        │        │(計算式:1,000 │
  │  2   │林昱呈│資遣費8,403 元    │+66+8,403 +  │1,000元 │  667元 │ - 667 +3,000 │
  │      │      │預告工資9,691元   │9,691=28,423) │        │        │ =3,333 )     │
  │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        │        │                │
  ├───┼───┼─────────┼────────┼────┼────┼────────┤
  │      │      │薪資27,067元      │74,705元        │        │        │                │
  │      │      │平日加班費8,126 元│(計算式:27,067│        │        │3,333 元        │
  │  3   │蔡淑玲│假日加班費1,338 元│+8,126 +1,338 │1,000元 │  667元 │(計算式:1,000 │
  │      │      │資遣費18,841元預告│+18,841+19,333│        │        │ - 667 +3,000 │
  │      │      │工資19,333元非自願│=74,705)      │        │        │ =3,333 )     │
  │      │      │性離職證明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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