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21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210號

原告
洪誠
被告
段清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107年度救字第127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送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及第2項固有明文。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8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5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2,307元,其後經多次變更,最後確認其請求之金額為3,272,350元(惟於審理中撤回修理機車費用13,000元之請求,故最終請求金額為3,259,350元),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上開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8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業經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閱屬實。依首揭說明,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法免繳納裁判費。惟原告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是就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597,043元部分(計算式:3,259,350-1,662,307=1,597,043),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5,260元。從而,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6,315元(計算式:25,260÷4=6,315),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18,945元(計算式:25,260-6,315=18,945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兩造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21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