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代理人
- 李彥宇
- 債務人
- 威安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成
- 債務人
- 林威成
- 債務人
- 謝曼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貳拾萬叁仟零肆拾柒元:
㈠其中玖拾叁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其中叁拾壹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自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其中叁佰柒拾壹萬肆仟捌佰零柒元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其中叁佰柒拾伍萬元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其中叁佰柒拾伍萬元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其中叁佰柒拾伍萬元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其中壹佰貳拾叁萬捌仟貳佰柒拾元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其中壹佰貳拾伍萬元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㈨其中壹佰貳拾伍萬元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㈩其中壹佰貳拾伍萬元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貳佰貳拾伍萬元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柒拾伍萬元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