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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葉志淵
債 務 人
日妍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啟榮
債 務 人
黃金生
債 務 人
黃渼景即陳鴻正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柚潓即陳鴻正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姞橞即陳鴻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渼景即陳鴻正之繼承人、陳柚潓即陳鴻正之繼承人、陳姞橞即陳鴻正之繼承人應於於繼承被繼承仇鴻正砟尿?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日妍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鍾啟榮、黃金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及日圓壹仟柒佰捌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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