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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

債權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債務人
西旭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買雅正
債務人
買雅正
債務人
買一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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