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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
金信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信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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