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8號

債權人
日商株式会社 J.M.P
法定代理人
高倉美智春
代理人
陳達筠律師
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債務人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日幣捌佰叁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