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9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48號
- 債權人
- 黃尹鈴
- 債務人
- 鼎盛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怡
- 債務人
- 蘇怡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