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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6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81號

債權人
金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安
債務人
城市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為新北市○○區○○○路0 號4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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